一、一房数卖司法解释
我国没有规定一房多卖的司法解释,关于一房多卖的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二、一房多卖的现象
一房多卖,又称房屋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订立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行为。一房多卖中的卖如果取其狭义理解为最普通的买卖行为,则是指将房屋先后卖给多个买受人的行为,在这类行为中主要涉及合同效力、登记、预告登记、履行顺序等问题。
三、一房多卖的社会危害
一房多卖给买房者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的一物一权原则,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子卖给两个以上的购买者时,只有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获得房屋产权证的购房者才能拥有所有权。其他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购买者只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是,开发商往往将欺诈卖得的房款挥霍一空或者逃之天天。这严重损害了房屋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即使购房者提起追究开发商的民事诉讼,法院支持购房者的诉讼请求也无济于事。因为开发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已经逃往国外。绝大多数购房者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积蓄的购房款付之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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