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肇事后逃逸之后重新回到现场的情况,严格来说同样被视为肇事逃逸。
当行为人试图躲避法律的制裁,逃离事故现场后,因为个人内心良知而选择返回现场并接受相关处理,或者仅仅在离现场并不远的地方就被拦截或逮捕,这些行为都无法改变“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的定义和成立。
交通肇事逃逸,这个术语用于描述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为避过法律责任的追究,采取驾驶或丢弃车辆的方式,逃离事故现场并隐藏起来的行为。
要准确评估一个人是否触犯了“交通肇事逃逸”的条款,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深度分析和评估:
首先,重点考察行为人是否清楚明白他已经对交通产生了负面影响。
这不仅仅从行为人的自我陈述中体现出来,更应该结合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所具备的知识和经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谨慎评判。
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对此无意识,那么就不能简单判定他们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我们必须关注到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责的明确意图,这包括但不仅限于刑法和民法定责,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责任。
最后,考察行为人是否确实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选择忽视发生的事实,逃避接受事故处理机构最初的处理期间才可能对此认定为“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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