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指当事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特殊民事侵权行为的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致使雇员受害的行为;
3、致使雇佣人损害行为;
4、产品责任导致损害行为;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
6、环境污染行为;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行为;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行为;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行为;
10、动物致人损害行为;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行为;
12、防卫过当损害行为;
13、紧急避险损害行为;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行为;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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