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问题谁有权决定书记员的回避制度
时间:2023-11-13 19:23:46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回避问题谁有权决定书记员的回避制度

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书记员属于审判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法院回避申请书怎么写

向法院申请回避的,需要写回避申请书。

回避申请书的书写格式是:

1.首部部分写明标题、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写明请求回避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尾部写明受理法院;

4.最后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日期。

三、回避的种类有哪些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n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n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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