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与摩托之间产生的交通意外事故,其责权在判定上需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涉事主体的具体行为及其所酿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影响力之大小以及过错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诊断,以此来认定是全责、主责、同责亦或是次责。
若仅是单方面的因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则负全责;如有双方或多方都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如果所有涉及者都没有过错,那么就视为各方均无过失,因而各家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人为制造事故,那么另一方并不负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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