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人抛夫弃子,离婚时,男方能否让她净身出户”需要看女方是否自愿净身出户,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一方构成婚姻过错,那么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向无过错方倾斜或者需要向无过错方提供损害赔偿,但是不会让对方“净身出户”,倾斜的程度也因每个案件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在离婚时,无过错方还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另一方构成婚姻过错。
北方媳妇不习南方生活抛夫弃子出走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民崖某在山东省梁山县打工时认识了山东姑娘闫某,后把闫某娶回家,但是闫某不习惯南方生活,最后竟然抛下丈夫和孩子跑了,至今已经4年多了不见踪影。崖某忍无可忍之下,将妻子闫某推上了法庭。7月12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崖某和被告闫某离婚。
家住都安县下坳乡的崖某,今年37岁。2000年2月,他到山东省梁山县打工,期间与在快餐店打工的闫姑娘(原籍山东省梁山县韩海乡闫庄村)相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2000年5月19日,他们从山东回到都安县下坳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2001年4月9日,二人生育一男孩。
闫某自小在北方长大,如今来到了离家几千公里的南方,由于不习惯南方潮湿闷热的天气,加上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等原因,久而久之产生了厌倦情绪。2002年2月,闫某实在生活不下去了,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崖某多方查找,闫某至今下落不明。
2006年3月29日,万般无奈的崖某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自己负责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闫某厌倦与原告崖某共同生活,离家出走达四年之久,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其理由充分,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离婚后,婚生儿子应由原告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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