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某奶茶店的营业员蔡某在送外卖时遭遇车祸,不幸殒命。虽然肇事方向蔡某的家属付了死亡赔偿金,可奶茶店店主陈某没有为蔡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亦没有支付蔡某因工死亡的赔偿金。因此,蔡某家人将奶茶店店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丧葬费,工伤死亡补助金、交通费等15万元。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此案,支持了蔡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送外卖时遇车祸
蔡某生前是台江区某奶茶店的营业员,月工资1200元,平时负责照顾店里的生意、制作奶茶,如果有人叫外卖,蔡某也会帮忙送外卖。2007年11月8日晚上,有人打电话称要买奶茶,蔡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外出送货。当车行驶到福光路和鳌兴路交叉路口的时候,蔡某被一辆大型牵引车挂倒,当场被牵引车碾死。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蔡某和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经调解,肇事司机赔偿蔡某家属死亡赔偿金6.5万元。经劳动部门认定,蔡某的死亡属于工伤,而奶茶店店主陈某没有为蔡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蔡某家属将陈某告上法庭,索赔15万元。
奶茶店主被判赔偿
蔡某家属已经得到了肇事司机的赔偿,他们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
奶茶店店主陈某表示,蔡某是遭遇车祸死亡的,应该由肇事司机承担责任,现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蔡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身为蔡某的雇主,出于人道主义,可以适当赔偿蔡某家属丧葬费用。
法院认为,蔡某在送货途中因车祸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外出死亡,应定为工伤。奶茶店店主陈某应该为蔡某办理工伤保险,但陈某没有办理。现蔡某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陈某是个体工商户,应该以个人财产承担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债务。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虽然陈某在蔡某工伤事故中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责任。故判处陈某赔偿蔡某丧葬补助金8293.50元、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82935元,共计人民币91228.50元。
法院: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因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既可以向用人单位索赔,也可以向侵权人索赔,劳动者或者及其近亲属有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并不相互排斥。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赔偿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事故发生的原因,都不影响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索赔。因此,在本案中,死者蔡某的家属有权获得双重赔偿。
来源:福州新闻网记者任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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