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定义:是指维持城市居民中无收入或低收入人群最低生活的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作为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性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一种绝对保障。数量逐步减少。
二、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建立和意义
1、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市场经济下因下岗失业致贫、因病致贫等推动。93年在上海率先实施,1999年在全国普及。
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3年6月至1995年5月,试点阶段。
第二阶段,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推广阶段。
第三阶段,1997年8月-1999年底,普及阶段。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到1998年底,中国已经有581个城市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最低保障线制度由此发展成为中国覆盖面最广、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措施。
2.我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义
(1)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3)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保证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适用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有资格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主体:
(1)三无对象,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家庭中有在职人员,因赡养、抚养系数高或所在单位经济效益差,收入而生活困难有居民;
(3)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居民;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生活低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其他居民。
三、我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现状
截止到2002年2月底,中国有近2000万人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全国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已达1300多万。其中,大部分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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