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空坠物事故中,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则侵权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给予补偿。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则他们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在高空坠物事故中,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那么侵权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如果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么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给予补偿。
3.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他们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物 业 服 务 企 业 与 高 空 坠 物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小区的安全。然而,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却给业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有责任保障小区的安全。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那么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请求赔偿。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小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如果未能有效预防,导致事故发生,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有责任保障小区的安全。如果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那么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请求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和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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