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以下的少数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少数股东有权获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并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的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拒不起诉的,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案情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提起诉讼,公司的利益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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