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需要到本人持相关材料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办理。需要的相关材料有:1、到社保局领取失业证申请表,并进行填写;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3、一寸免冠照片两张;4、毕业证书复印件。把这些证件办齐后,就可以将档案交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办,即可成功登记。
失业登记如何办理?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
2.有就业要求的;
3.有劳动力的;
4.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口。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可以去常驻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具体来说,这些人都可以去办理失业登记:
1.年满16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证明原身份的相关证明;
2.由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带上上述材料,前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即可。
失业登记有什么用?
办理失业登记后,可获得失业登记证,失业登记人员可以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领失业金。
什么情况需要注销失业登记证?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需要注销失业登记:
1.被用人单位录用;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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