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理解如下:
(1)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为典型的大多数财产纠纷。
一、哪些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但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2、涉外民事纠纷。只要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内容任一项涉外即为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主要有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和专利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纠纷,包括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发回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二、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有什么区别: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简易程序制度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教会法时期。严格意义上小额诉讼制度的概念,基本上是20世纪初期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才出现的产物;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从理念上讲,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仅是为了使繁琐的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其追求的价值在于诉讼效率与公共便宜。而对于小额诉讼来讲,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小额诉讼的原告人甚至并非直接针对争讼标的本身提起诉讼,如美国专门设立的包括小额诉讼在内的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是针对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而行使公民的监督权,是为公益而起诉;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讲的,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一种较为完善的诉讼程序;而小额诉讼程序虽然从本质上讲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但由于其对象和理念的特殊性,所以规定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程序,如:一般不进行证据调查,当事人不得上诉、禁止反诉等,有的地方甚至有非诉讼程序的规定。
综上所述,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为典型的大多数财产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可以缺席判决吗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如果用简易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的,未经当事人确认收到通知的,不得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制度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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