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假释程序是什么?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罪犯有特殊情况,不受刑罚执行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法定刑的假释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处理:。被告人不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判不服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原判不服的,责令发回重审或者变更管辖,重新审判按照一审程序。原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上诉、抗诉不合理的,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上诉、抗诉合理的,依法变更判决。改判后仍低于法定刑的,应当依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读了这篇文章之后,我们需要弄清楚经济犯罪假释的过程是什么,这样我们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对于罪犯来说,还需要注意假释的相关知识,以便通过假释尽快释放。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您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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