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不可预扣利息或者缴纳保证金。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保证金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一、贷款追偿相关的法律条款
贷款人有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有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贷款人有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二、民间借贷纠纷和债务纠纷相关原则有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债务纠纷相关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或者无法提供的,应当提供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必要事实依据或者证人证言,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2、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润。如果在审判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则只返还本金;
3、借款人对是否存在约定利率争议,且无法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4、公民间定期无息贷款,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贷款人要求偿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三、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借款合同内容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规定,贷款利息不得提前从本金中扣除。提前扣除本金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贷款金额返还贷款,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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