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具体如下:
1、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
2、地役权与土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否则转让的土地价值将降低或丧失;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是为提高需役地的使用价值而设定的,没有需役地,地役权一般没有独立价值,单独抵押地役权没有现实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为什么不能抵押
地役权不可以单独抵押的原因: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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