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何保护证人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但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一定的规定,这些规则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1.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既要向法院提交事实根据,也要提交规范性文件,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当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时应当败诉,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请示部分则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被告举证的时间。被告应当在第一审庭审结束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在这之后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效力,但当被告举证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补充的,无论在何时均有权要求其补充,被告应当补充;
3.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只有当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时,被告的取证行为才是合法的。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
(1)由于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被告提供的作为法律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期限不适用举证期限的规定,但应当在证据交换时提供或者当庭提供;
(2)认真审查被告逾期提供证据的条件,即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并作出判断,当难以判断时,人民法院就要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及公平的原则予以确定;
(3)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要严格按照被告举证时限的规定;
(4)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有关赔偿数额的证据,不受被告举证时限的限制,不过也需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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