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律师在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仲裁庭代理的一宗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裁决,仲裁庭充分考虑了:
1、本律师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违约则按年度总收入的三分之二承担违约金条款不公平的意见,最终也认定该条款不公平,应予调整,确认实际违约金不到申诉人提出的金额的43%,
2、本律师对双方约定的出国考察费用的概念、界限的区分,最终驳回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承担近3万元“出国考察用”的请求,
3、支持了被诉人要求工资的反诉请求,最后的仲裁费申诉人承担了三分之二。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XXX(被告XXX、XXX之子,被告XXX之夫)于20XX年8月7日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三被告认为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陈XX之死系工伤,于20XX年8月19日向XXX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XX人仲案裁字(2014)03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告与X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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