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94年《仲裁法》对涉外仲裁机构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第67条还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请仲裁员。上述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第66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这是否意味着涉外仲裁委员会也可以由其他组织设立?对这个问题,现存在不同的解释。二是涉外仲裁委员会不同于国内仲裁机构的一点是前者可以聘请外籍人士担任仲裁员。
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钟裁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两者现都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初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晚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54年5月6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其受案范围。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案范围扩至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现分别在深圳市和上海市设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②仲裁委员会于1984年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于1989年将之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1990年3月15日成立。)。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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