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所依据的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对房屋的所有权权益确认之后,便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需要拟定详实的房产买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其核心内容及其相关的违约责任条款。
当双方签署买卖合同时,需确保出售方作为产权人,亲自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
其次,为办理必要申请及申报事项所需,应事先备妥完备的资料,并前往房地产管理局按规定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等相关文档。
最终,根据房地产管理局开具的回执单上所示的日期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相应的税费。
即可领取由政府颁发的房产证书,至此,房屋的姓名更改即告顺利结束。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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