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行政机关时,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不取证的责任
时间:2023-05-31 20:17:15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相应的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在提起诉讼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行政处理或者逾期不赔偿的证据。

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诉讼中申请的证据材料。但下列情形除外:被告人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因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被告不予受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当然,原告也有权提供证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能证明的,不影响被告人的举证责任。(二)被告提供的证明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提供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超出其客观控制的正当理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自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延长举证期限。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对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人、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补充相应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为行政行为提供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被告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被起诉的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第三人提供的证据除外。第三十八条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申请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告应当根据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2)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就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的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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