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3-05-31 20:12:54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的责任是什么?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的,不一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据此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因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区分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行政机关的权利:(一)对合同的监督和指挥。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不仅接受合同履行的结果,而且有权对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2)单方面改变的权利。由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3)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享有的一项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项权利。但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相对人有权获得赔偿。(4)制裁权。行政机关有权对对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违约行为进行处分。相对人的权利:(1)获得报酬的权利。对方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直接约定。法制教育网

(2)损害赔偿请求。因行政机关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3)必要和有益的额外费用报销要求。对方当事人自动提供合同外的追加付款,对履行合同确有必要或者对行政机关非常有利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4)因无法预见的物质困难而获得赔偿的权利。这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第二,行政合同的特征。第一,行政合同当事人之一必须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因此,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与,就不能称之为行政合同。并不意味着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双重身份。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签订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办公设备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只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签订合同,才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例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机关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利益权。与民事合同主体为自身利益而签订合同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维护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体享有民事合同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中不享有的行政利益权。具体体现在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而必须变更或者撤销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或者撤销权。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行政合同双方因行政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行政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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