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描述了一个关于高空坠物责任承担的规定。如果高空坠物对地面人员的财物造成了损失,责任将追究给责任方。但是如果地面人员没有不当行为(比如进入施工禁入区域),则责任将由坠物方承担。如果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来自哪个位置,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将承担损失后果。各单位和个人具体承担的额度将由法院裁定。
若对地面人员的财物造成损失,则可追究责任。如果地面人员无不当行为(比如进入施工禁入区域),则由坠物方承担全责。
无法确定高空坠物具体来自什么位置的,由该高空区域所有单位、个人承担损失的后果。
各单位、个人具体承担额度可由法院裁定。
高 空 坠 物 损 失 判 定 : 谁 的 责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侵权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因此,对于高空坠物损失的判定,需要先确定侵权人。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坠物是一种危险行为,如果发生损失,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能够确定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各单位、个人需要认真对待高空坠物行为,遵守相关规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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