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原件执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若是合同双方在文本条款中表达了明确由被告的住所地、合同执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限的意愿,那么便应遵照这份合同的约定进行判决,然而此等约定必须遵守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各级别的司法机关的管辖权限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如果合同中的约定与实际履行行为的地点发生冲突,根据实际履行地的原则,以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法典》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典》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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