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的,如果是亲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经司法亲子鉴定的结果报告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另外子女还可以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出生证明原件,父母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亲属公证。现阶段,公安部门不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但也会出现成人后在外地工作,成家后而另立户口本了,在本人的户口登记记录中和户口登记蔳中也不会有记录,所以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管理机关)无法出具本地登记之外的的人员的关系证明。这样就须去本人出身地或户口迁出地开具证明了,人出生后报户口时,会明确留下父母的信息,到原出生地管理户口的派出所,经过民警查阅当年的户籍资料,核实情况后,即可开具父子关系证明。
还有就是有的地方因年代久了,或因当时户政管理机制不建全(我出身地当时就是公社的文书管户口,当时公社没有派出所),而户口迁出后户口信息消失了,出现派出所也直接办不了证明的情况。这就需所家族,相邻等三人以上证言,并经村,镇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其真实性,这样一般也能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如果需要证明的机关要求严可以进行司法公证确认其法律效力。
父子关系证明一般是由户口登记根据登记记录出具,同时户口登记蔳上有明确的父子关系可母子关系的关系记载。
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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