飙车、醉酒驾车、无证驾驶这种危险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会非常严重,对他人生命伤害危害非常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危险驾驶罪的法理争议
危险驾驶罪,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罪罪名,是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是交通肇事案罪。
争议点:
1、危险驾驶罪,作为“交通肇事罪”派生罪名,应当符合原罪(“交通肇事罪”)犯罪特征。而“交通肇事罪”是属于过失犯罪,结果犯;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行为犯。
2、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它以人酒后的行为能力,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3、从法医学与现代医学理论证明,血液酒精含量多少,由于人对酒精吸收能力不同,得出人酒后的行为能力,绝非相等。例如,张三喝1瓶啤酒,已无行为能力;而李四喝10瓶啤酒,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建议:法律体现的是公正、公平、真实、权威,达到受人们的尊重。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除设定血液酒精含量标准,同时,还要鉴定其行走姿式、逻辑言语回答等,加以确认,实现依法治国。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规定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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