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今年八月,我在甲公司工作时受伤了,手臂骨折,治疗花费五千余元。初愈后我去公司要求报销医疗费,却被拒绝,单位领导说因为我是乙公司劳务派遣到甲公司工作的,和甲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甲公司员工,所以乙公司应承担我的医疗费。而当我找到乙公司时,乙公司却说我为甲公司工作,受伤也发生在为其工作期间,因此医疗费应由甲公司负责。
请问:我究竟是哪个公司的员工?我是否属于工伤?医疗费究竟应由谁承担?
法官释疑:首先肯定,你是乙公司的员工。从你的描述中可知,乙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是用工单位。虽然你在甲公司工作,但实际上,你和乙公司产生劳动关系,和甲公司仅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你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所以,你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乙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你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乙公司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乙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你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乙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的医疗费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劳务派遣工作中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承担义务问题的复函
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劳务派遣工作中承担对劳动者义务主体划分问题的请示》(赣人资字[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务派遣工作中,劳务派遣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劳务派遣组织应当与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对被派遣的劳动者承担的义务,劳务派遣组织可以与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约定,明确劳务派遣组织在劳动者被派遣期间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对被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接受劳务人员的单位未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承担被派遣的劳动者义务的,劳务派遣组织应当承担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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