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今年八月,我在甲公司工作时受伤了,手臂骨折,治疗花费五千余元。初愈后我去公司要求报销医疗费,却被拒绝,单位领导说因为我是乙公司劳务派遣到甲公司工作的,和甲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甲公司员工,所以乙公司应承担我的医疗费。而当我找到乙公司时,乙公司却说我为甲公司工作,受伤也发生在为其工作期间,因此医疗费应由甲公司负责。
请问:我究竟是哪个公司的员工?我是否属于工伤?医疗费究竟应由谁承担?
法官释疑:首先肯定,你是乙公司的员工。从你的描述中可知,乙公司是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是用工单位。虽然你在甲公司工作,但实际上,你和乙公司产生劳动关系,和甲公司仅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区别的: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其次,你在工作中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所以,你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乙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你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乙公司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乙公司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你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乙公司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的医疗费应由甲公司和乙公司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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