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会计管理体系是社会保障会计主体正常开展会计活动的前提,是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性、保值增值性、流动性的根本保障。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会计管理体系,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顺利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循环过程的完整性和通畅性。社会保障会计管理体系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体系、社会保障会计机构和人员构成等。
一、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及职能
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它是一个专门从事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运作和社会保障金发放等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是一个依法设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盈利性组织。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立,应经国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也应参照国际惯例的做法,引进民间投资基金,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民营化。
社会保险基金经营管理机构作为社会保障者的受托人,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负有不可推卸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审计制度;
(2)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管好、用好社会保障基金;
(3)落实单位负责人责任制,搞好内部岗位责任制;
(4)合理组织社会保障基金征收、运作、调剂、划转和发放等财务活动;
(5)科学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盈利性投资计划,高效运作社会保障基金;
(6)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提高资产的利润率;
(7)及时、准确地披露具有一定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和管理信息;
(8)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和规定。
二、社会保障会计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建立具有社会保障特征的会计制度体系:
1、会计核算制度。它是会计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障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社会保障会计核算制度应根据国家统一颁布的会计基本准则、会计具体准则,结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制度应包括: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的设置、名称及其使用方法的规定,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记账方法的规定,会计核算项目的范围,会计核算年度的规定,会计政策的披露,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核算方法的规定,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格式、编制方法和对外披露的规定,有关会计报表分析的规定,有关会计档案保管、销毁办法的规定。
2、内部牵制制度。它通过对社会保障会计主体机构进行合理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方式,实现经营机构内部会计监督功能。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必须建立内部不同职责岗位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制度,保证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职务分离;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与执行要分离并相互制约的制度,如社会保障基金盈利性投资决策、运营收益分配等决策者和具体执行者要分离;社会保障基金经营责任和会计责任相分离,如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方案由经营部门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调度、划转由财务部门执行;此外,还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执行业务和审核业务相分离,业务执行与业务记录相分离,资产保管与会计核算相分离等制度。
3、财产清查制度。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应建立对各项有形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制度,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财产清查制度能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有形资产的安全完整性,会计账簿和实物资产相符性,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内部财产管理,挖掘资产潜力,有利于保障社会保障者的合法权利。
4、会计档案管理与岗位交接制度。社会保障会计主体应按规定归档保管日常会计档案,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保存和销毁会计档案。会计人员在因离职或工作调动时要办理前任人员的移交手续和接管人员的接管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岗位交接手续时,前任人员应将经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会计档案等编造移交清册,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待办事项还需要向接管人员交代清楚。会计主管人员办理岗位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三、社会保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是独立核算单位,要依照国家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设立的原则。社会保障会计机构是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设立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会计业务的实际需求原则;独立性原则;高效、精简原则等。
2、会计机构职能。社会保障会计机构的职能体现在以下几方面: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定本会计主体的具体办法;对本主体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对本主体实行会计监督;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运作计划、基金预算方案,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控制自身日常管理费用支出等。
3、会计机构人员的选派。按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级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应设置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实行委派制,其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及其国家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规定。会计机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主体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或三年以上经历,并具备一定的社会保障相关专业知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社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应对会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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