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收养继子女需要哪些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其他有关事项;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3、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件;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免冠合影照片2张。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2、生父和生母的离婚证件;
3、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子女的书面意见。
(三)被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2、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明、二寸免冠照片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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