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用于报道新闻而录像,到最后播放的这种行为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肖像权的限制是指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而使用了肖像权人的肖像,但依照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情形,法律上将这种使用也称作合理使用。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就属于其中一种。
记者可以随便采访别人拍摄别人
记者不可以随便采访拍摄别人,在采访前需要出示记者证,并征得对方的同意。
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第三十条被采访人以及社会公众有权对新闻记者的新闻采访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全国新闻记者证管理及核验网络系统等途径核验新闻记者证、核实记者身份,并对新闻记者的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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