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又称建设工程信用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提前交付给建设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前的要求。
政府投资的全部或部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对采用备付金方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备付金比例可参照实施。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和比例。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和预备金。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前,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向建设单位交付的保证工程质量的资金。它一般用于保证竣工验收前的质量问题,并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的缺陷保修期(一般为一年),保修金一般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建筑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为:(i)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寿命
(ii)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防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5年
(3)采暖冷却系统,2采暖工期、冷却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5)装修工程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规模合同的规定,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项目监理人认为工程建设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项目监理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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