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告法约束“弹窗广告”仍需“三大支点”
时间:2023-04-24 10:03:51 3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针对网络逐渐成为广告发布的重要媒介,实践中网络广告违法、影响用户使用网络广告行为的规范,22日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互联网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弹窗广告之恶早已如同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正因其被公众和网民深恶痛绝,也直接导致今年9月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分专门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专项研究治理网络弹窗乱象,决定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网络弹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行为的整治力度。日前,国家立法机关拟修订《广告法》规范约束弹窗广告,正是基于这样一个背景和公众预期。

未来,以《广告法》形式向弹窗广告亮剑,即将步入现实,但在笔者看来,未来修订后的《广告法》如想真正发挥制约和规范效力,至少需要补充和明确以下三点。

其一,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责任主体。一方面要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时下,在网络广告监管上属于九龙治水状态。工商部门可以监管广告的发布者和广告内容,而信息产业部门和互联网信息管理机构同样也可以监管网络广告,一旦涉及诈骗、色情等违法违规信息公安网监部门亦可以监管。这其实是一个多头管理的现状,不利于形成合力,也极易相互扯皮。因此,《广告法》应明确到一个部门实施监管责任,避免监管上和尚多了没水喝的现实问题。同时,对恶劣弹窗广告给用户造成伤害和损失的问题,也应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弹窗广告肆意而为,不仅影响上网者的心情和工作效率,也可能会造成植入木马、被诈骗、被强制消费等负面问题,立法必须明确谁是负责任或负责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就譬如在饭店就餐,消费者在饭菜中发现虫子,饭店责无旁贷那样。建议在修订《广告法》中将网站经营商修订明确为第一责任人。毕竟,提供服务的是网站经营商。

其二,还须明确连带责任主体。形象些比喻,在饭店中消费者吃到了农残超标食品,做为第二责任人的超标喷农药的种植户也应该追责。整治弹窗广告是同样的道理。消费者在维权之时,不仅可以直接找网络经营商,也可以直接找广告商、商品经营者,也可以对上述几家同等要求权益。在弹窗广告领域,广告商、商品经营者和网络经营商是分成关系,是利益共同体,出现问题后任何一家都难辞其咎。因此,将这几家纳入连带责任中符合公平原则,也便于消费者维权。

其三,遏止弹窗广告泛滥和害人,还须提供给消费者、网民更为便捷的维权渠道。不仅举报投诉途径要畅通,诉讼渠道届要畅通无阻。职能部门的举报投诉受理电话确保在线,要进一步以法律规定明确接受投诉和处理侵权的时间标准和受理、办理程序。同时,极为必要赋予相关职能部门向网络运营商等责任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日前,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向法院状告该县环保局不作为,因为该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弹窗广告同样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和公共利益联系度,也就有必要引入公益诉讼。另外,涉及消费者和网民个体对弹窗广告的诉讼,有必要降低诉讼成本,乃至零诉讼费。

只有真正将弹窗广告纳入法律规范之下,纳入法律的强力威慑之下,弹窗广告才能从嚣张的小强变守法的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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