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从本法条的字面意思可以得知,合同成立是居间报酬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居间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首先是居间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其次是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客观生活往往比较复杂,有的是两个合同分别订立,有的是居间合同具体条款中还有房屋买卖权利义务的约定。通常理解,合同成立是指在居间人的斡旋努力下,委托人与第三人或者委托人之间合同的成立。审判实践对于居间合同的认定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则看法不一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要毁约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不能毁约的,毁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含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赔偿的损失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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