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时间:2023-03-11 16:41:28 31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一、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哪些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义务如下:

1、按期支付租金,如拖欠租金,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2、根据房屋性能合理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拆除、改变房屋及其装修、设备、附属设施,如确需变更,应提前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或者修复的责任;

3、应当遵守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单方解除租房协议合法吗

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出租人单方解除租房协议合法: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致使房屋受损的;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3、承租人经催告后,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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