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重整的裁定书模板
关于债务人之20××年度案(破)字第××号破产申请文件[2],奉法院判决如下:
鉴于债务人之状况与背景,法院裁定将其认定为破产之人[3].以下是法院所做出此项结论的原因:
自债权人××化工一厂提出针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以来,经法院详尽的核实之下发现,尽管债务人全数财产净值为XXXXXX元,然而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累积债务总额已大幅增加至XXXXXXX元,显然已无法进行清偿。
截至目前为止,已增至XXXXXXX元。
故法院在受理此案之后,应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市××××集团总公司的请求,尝试对债务人进行整顿。
然而,在整顿程序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会议遂再次提出申请,请求终止整顿并宣布债务人整体破产。
基于债权人会议申请所提出的充足理由,以及结合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和第23条的相关法律条款,法院对此表示认可,并在此基础之上做出上述裁决。
并且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22条、第9条和第14条的具体规定,法院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设立破产清算组,团队负责人由××担任。
其次,要求债权人进行重新申报债权,具体申报期限设定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申报地点为本庭。
再者,在破产宣告日后的首次债权人会议时间确定为20××年×月××日,会场同样设在本庭。
最后,债权调查工作将于20××年×月×日开始,预计结束日期为20××年×月××日。《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准予撤诉的案件,诉讼时效能中断吗
如果当事人提讼后,经人民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就说明该项纠纷不属于人民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诉讼方式不能解决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争议,只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的,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就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n(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n(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n(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n(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n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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