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能上诉吗
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能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一款、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能再审吗
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能否再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从法理上来说,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裁定应当适用再审程序,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将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裁定排除适用再审程序。其次,赋予当事人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有利于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干扰。再者,赋予当事人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权利,有利于推动企业破产法和破产审判实践的发展。
三、哪些情形会有破产不予受理的裁定
下列情形会有赔偿不予受理的裁定:
1.因无管辖权而裁定不予受理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因申请人不具备债权人资格而裁定不予受理
主要类型有:一是债权正在诉讼中,二是债权未经诉讼确认,三是判决未生效、被撤销、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四是债务已清偿或可能得到主债务人、担保人的清偿,五是申请人明确放弃提起破产申请的权利等。
3.因债务人无破产主体资格而裁定不予受理
主要类型有:一是债务人已注销或者经强制清算本应当注销,二是债务人已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三是分公司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4.不能证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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