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不能申请抗诉,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生效法律文书有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有明显错误的再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此外,如果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应由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用裁定方式变更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但当事人不能对此裁定申请再审,亦不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问题,对于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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