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罪中对超员的界定,普遍而言,特指涉及校车服务或旅客运输领域内,其严重程度已经超过了上限的额定乘客承载负荷。
以小型载客汽车作为示例,其核定乘客数一般设定为五名,若实际承载的乘客数量超出核定人数的20%及其以上,便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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