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榄麦先生因为妻子阿-娟经营的鞋厂欠下他人的原料款未还,被他人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麦先生对妻子欠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敬告:本文版权归中山网·法治所有,转载时请注明出处,必须保留网站名称、网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随意删改文章任何内容,我社将保留法律追究权利。http://www.zsnews.cn原告刘先生起诉称,阿-娟经营鞋厂期间,向其商行购买皮料。2008年1月5日经结算,阿-娟立下欠据,确认欠商行皮材料货款42766元未付。后经多次追讨未果,刘先生遂将麦先生夫妻一并告上了法庭。麦先生在庭审时称,鞋厂属于妻子阿-娟个人经营,该鞋厂的盈利所得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中,与其无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娟在经营鞋厂期间,麦先生亦有到厂里帮忙经营。2006年至2007年间,阿-娟向原告经营的商行购买制鞋的皮材料,2008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阿-娟进行结算货款后,阿-娟立写欠据,后因阿-娟没有主动支付欠据里的货款,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阿-娟购买原告的货物,立据确认欠原告货款42766元,本应主动支付给原告,拖着不支付是不对的,应承担清偿的责任。被告麦先生与阿-娟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阿-娟在经营鞋厂期间是与麦先生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麦先生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阿-娟立即支付货款42766元及利息给原告刘先生。麦先生对妻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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