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惊讶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从犯,相反,它是一种独立且独特的犯罪类型。
此类犯罪涵盖了犯罪者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人性化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
更为具体地说,此类犯罪包括向犯罪者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而这些协助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情况是,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中的资金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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