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应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单位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规定缴纳缴纳失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成立的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从1999年1月份开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后成立的单位,缴纳时间从成立当月开始。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2000年9月22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日
参见:《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10号)
发布日期:1999年4月6日
执行日期:1999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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