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
青岛市民收养孩子有以下四种情况,不同情况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一)收养继子继女:
1、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2、送养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二)、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送养人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超过10周岁要征得同意。
(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5、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四)、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7)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2、送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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