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办理指南如下:
(一)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
(1)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只能收养一名;
(4)夫妻双方均同意收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
(6)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7)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
2、送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3、被收养人: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生父母均同意送养。
(二)收养办理材料
收养人: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4、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收养人情况证明
6、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和死亡一方父母不行使抚养权的同意书。
(三)收养办理程序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持上述相对应办理材料到当地的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收养办理地点
青岛市民政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
电话:0532-82106199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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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养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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