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本以及译本是根据书证制作方法以及构成其来源的不同为标准所做的分类。原本是指文书制作人将有关的内容加以记载而做成的原始文书,也叫原件或底本,是文书制作人就文书内容最初所制作的文书,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原本既可以是手写的也可以是打印的,只要是最初制作的文本而成为书证时就是原本,书证的其他文本都来源于原本。在一定意义上,与其他文本相比较而言,原本的证明力最高。
正本书证是依照原本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出自于原本、其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对外与原本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书。正本书证与原本书证除了制作方式不同外,实践中另一个主要区别是原本一般由制作人收存或留作存档备查,而正本则是发给收件人保存或使用的。
副本书证,是依照原本全文抄录、印制但不具有正本效力的书证,实践中副本书证的做成主要用于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知悉原本文书的内容。通常发送给主收件人以外的其他有必要了解原本内容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副本书证与正本书证的制作方法相同,其效力的不同主要是由于二者的制作目的与发送的对象的差异,与证明效力并无直接的关系,在司法或执法活动中不能认为正本一定优于副本。副本加盖与正本核对无误的印鉴,与正本证明效力等同。
节录本书证,是指制作人摘要抄录、印制原本、正本文书部分内容后而形成的书证,节录本与原本相比只能反映原本的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制作人采用主观的方法对原本加以摘要或节录其所形成的节录文本具有较大的主观倾向,同时,节录本是就仅需要了解的原本中某一相关的一部分而制作,可能还具有片面性。对此,如一方当事人提供节录本,而对方对节录本所载内容提出质疑时,节录本提供人对此应提供原本书证,否则将削弱其节录本书证的证明力。
影印本书证是指采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或正本通过摄影或复制而制作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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