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
所谓原本,是指公证处的签发稿。是用于存档的原始依据。
所谓正本,是指公证处依法按照原本制作成并发给主受件人的正式公证书。
所谓副本,是指公证处按原本或正本制作的发给主受件人或主送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员等的公证书。
正本的法律效力和原本相同,副本的法律效力低于原本和正本。副本一般要在公证书的封面上加盖副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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