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相邻权法院受理案件所需满足的条件,包括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邻权法院受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直接利害关系指的是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2.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但是需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不论所列的被告是否适合,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告错了人,在立案阶段,法院不进行审理和查明,因此,并不妨碍诉讼的成立。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素 材 : 相 邻 权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素材:相邻权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99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的,占有人有权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赔偿后,有权向地上权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的,占有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的,占有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损害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的,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相邻权案件可以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提起诉讼,要求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如果占有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行为造成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损害,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追偿。
相邻权案件可以由不动产权利人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提起诉讼,要求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如果占有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行为造成相邻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损害,占有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可以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996条、第997条、第998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的,占有人有权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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