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继续使用,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损失。
一、租赁物怎样交付使用
如何交付适用的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内容: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租房合同未到期房东要违约怎么办
租房合同没到期房东要违约的处理: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对于出租人提出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并给予合理搬离期限,并且与承租人协商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事宜。
如果对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企业租户拆迁补偿标准
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合理赔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租赁房屋被拆迁,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可要求房屋装修、停产补偿、设备搬迁、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等。承租人需要与出租人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拆除该店,承租人肯定会有赔偿。对于承租人的实际损失,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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