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侦大队能拘留不超过37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如果有法定情节,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经侦大队拘留人条件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拘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犯罪的人,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如果超出了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这段时间,就不能够称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是指该人有实施犯罪行为的重大嫌疑,并非犯罪的案情重大,如果其犯罪案情并不重大,但其犯罪嫌疑重大,仍属于重大嫌疑分子。
2、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所谓情况紧急,就是要具备以上法定的7种情形之一,如果不先行拘留,就会给刑事诉讼造成困难,难以保证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如果没有法定的情形,就不应当先行拘留,刑事拘留并不是逮捕前的必经步骤。
公安机关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以避免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而作为犯罪人的亲属,在接到犯罪人被拘留的通知后,要及早为犯罪人委托刑事辩护方面的专家律师,以便了解案情,及时调查取证,为将来的刑事辩护做好万全的准备。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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