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其具体界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的三十名以上人员死亡或百分之百的受伤人数达到一百人以上者,或导致高达一亿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在事故中,导致十至三十名人员死亡,超过五十名以上且低于一百人的受伤人数,以及诱发的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五千万并小于一亿人民币的事故。
3.较大事故:
主要描述的是三到十名死亡人数,十到五十名受伤人数,以及超过一千万但小于五千万人民币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普通事故:
则是指死亡人数未达三人,受伤人数未达十人,以及直接经济损失低于一千万人民币的事故。
同时,若负责报告这起事故责任的人员故意隐瞒或伪造事故情况,延误了事故的及时救治,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将被处以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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