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无客运出租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经营活动的,汽车每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他机动车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3、客货运输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出租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4、未取得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服务资格证而驾驶出租汽车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5、客运出租汽车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6、未经县级以上运政管理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每车处以购车价的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7、未在运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8、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合格印章的,从年度审验的最后期限算起,按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处以100元的罚款累计处罚,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9、伪造、倒卖客运出租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收缴非法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用不正当手段向运政管理机构骗取道路运输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客运出租汽车易主未办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按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处罚;
12、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停业、歇业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营运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示以空车待租标志而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的;
2、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或非不得已中断运输的;
3、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间乘的;
4、故意绕道的。
对违反其他客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罚:
1、不安装或不使用计价器从事营运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抬价、压价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不按规定悬挂装置、张贴客运出租标志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4、不按规定里程或时间间隔进行二级维护或不按规定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以300元的罚款;
5、不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责令其限期补报,并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按时报送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如实填报统计资料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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